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

110年1月1日實施食品標示新規定-依法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

 親愛的家長及社區民眾您好:

  落實衛生福利部訂於110年1月1日實施食品標示新規定.以下資料分享給您喔

 自11011起販售或供應含豬肉及其可食用部位之食品,均須依法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,俾利民眾自由選擇;另,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(如農民自產自銷或臨時攤商)販售下列散裝食品,亦應標示「品名」及「原產地(國)」:生鮮、冷藏、冷凍、脫水、乾燥、碾碎、研磨、簡單切割之花生、紅豆、綠豆、黑豆、黃豆、蕎麥、薏苡(仁)、藜麥、芝麻(胡麻)、小米、大蒜、香菇、茶葉、紅棗、枸杞子、杭菊、雞、豬、羊、牛。 

承上,未依規定標示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2條或25條規定,將依同法第47條第10款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;倘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8條第1項,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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